一般包括登记、分发、拟办、批办、承办、催办、拟稿、审核、签发、缮印、用印、传递、归档、销毁等程序。公文办理的基本礼仪要求是:
1、需要办理的公文,文书部门应当根据内容和性质,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本机关领导人审批或者者交有关部门办理,内容涉及几个部门或者地区的,应当确定一个主办机关。紧急公文,应当提出办理时限。
2、凡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地区的问题,主办机关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或者地区协商、会签,有关部门或者地区应当积极协作配合。上报的公文,经过反复协商,如有关部门或者地区意见仍不一致,应当向上级机关如实反映。
3、已经送到领导批示或是叫有关业务部门办理的公文,文书部门要负责检查催办,方式漏办和延误。
4、上报的公文,应当符合上级机关规定的报送份数。如有附件,且附件篇幅较长、制作复杂,可适当减少附件的报送份数。
5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发出的公文,由机关领导人签发。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,由正职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。有的公文,可由秘书长或办公厅(室)主任根据授权签发。
6、各级领导人审批公文要认真负责,文件主批人要签署自己的意见、姓名和时间。
7、草拟和签批公文,须使用钢笔或毛笔。
8、公文办完后,应根据文书立卷、归档的有关规定,及时将公文定稿、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。
9、公文立卷应根据其待征、相互联系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,保证齐全、完整,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,便于保管、查找和利用。
10、立好的案卷,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。个人不得保存应存档的公文。
11、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,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人批准,可定期销毁。销毁秘密公文,要进行登记,有专人监督,保证不丢失、不漏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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