临近春节,816名已同中石化的二级单位签了就业三方协议的应届大学毕业生,突然接到签约单位通知,不能履约,随后给了每人5000元违约金。中石化干净利落地履行了法律责任,800多名毕业生却过不好这个春节了,因为石油行业招聘高峰已过,他们希望找到专业对口的工作,不知道还能不能如愿。
中石化违约不是毫无道理的。过去二级单位招聘可以自己决定,只要将招聘计划上报至集团总部,批准后具体工作可以独立完成。今年发生了两项变化,一是增加了统一考试环节,放到总部平台上进行;二是减少了进人数量。这两条落实下来,招聘人数少了,招聘方法变了,二级单位想不违约都难。
显然,经营压力增大是中石化减少进人数量的重要原因。目前,中石化明显存在人员偏多、机构臃肿的现象,2011年集团共有106万名员工,人工成本总额高达873.7亿元。同时,受炼油亏损影响,中石化近两年经济效益下滑。去年前三季度,中石化的上市部分净利润大幅下滑30%,只有419.5亿元。为此,减员增效成为新的战略决定,已签约的应届毕业生正好撞了“枪口”。
从法律上说,中石化的做法没有任何问题,企业经营要讲诚信,不能轻易违约。但违约在经营中又是难免的,所以法律规定,违约方需要赔偿对方损失,但只要支付了违约金,企业仍然是有诚信的。现在中石化一个子儿都不少,赔付了所有签约学生的违约金,好像也做到了无懈可击。
企业经营首先当然要遵守法律,但不能仅仅满足于遵守法律,在法定义务或责任之外,还需有更高的价值追求,特别是央企,在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上,多一些担当,才对得起“共和国长子”的称号。但问题在于,任何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的时候,都有自己的能力边界,那就是不能影响经营绩效,否则,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,难免出现“劣币驱逐良币”的结局:有责任心的企业因为经营绩效不佳,最后消失了,而承担社会责任不多的企业却以绩效优良,活了下来,按照“适者生存”的原则,最后市场上存活的都是不尽社会责任的企业,真要如此,岂不是最大的道德悖论?
所以,针对中石化的违约,不能轻易扣帽子,而首先要弄清楚,违约对企业提高绩效的必要性,毕竟企业的社会效益不仅体现在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上,还在上缴国家利税和国有资本的增值上。其实,中石化解约的,有不少是职工子女,可想而知在企业内部影响有多大。计划经济时代,作为央企的石油企业俨然一块飞地,是一个高度独立的小社会,企业对员工及其家庭承担着“整体的功能”,生老病死全靠企业。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,情况有所改变,企业上市之后,转变更加彻底,但仍然留下了许多痕迹,签约学生中职工子女比例较高,就证明了这一点。所以,中石化解除与职工子女乃至职工家庭的“签约”,有其必要性,不仅是经营上,更可能是管理乃至体制上的必要性:中石化的人员偏多、机构臃肿会不会就是企业对职工及其家庭承担了太多的“社会责任”所致?
人们对国企既需要强调其独特性质,要求表现出更高的道德形象,但是不能忘记,企业还是企业,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,如果经营不下去,“皮之不存,毛将焉附”?